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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数:【】
 冀中医学201610号

 

 

 

 

          河北中医学院

中国足球彩票印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

 

 

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中国足球彩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16年7月8日

 

 

 

          河北中医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体现学校的育人效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学业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奖、评优、党员团员发展和推荐就业等工作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能力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四个方面。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创新等能力;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占20%,学业测评得分占60%,能力测评得分占10%,文体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2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6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1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10%。

 

第二章  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学年总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凡通过注册取得河北中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八条  学籍变动及转换管理单位(实习、见习等)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原则上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如该生进入转入单位的时间已满一学年,则综合测评由转入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测评。

第十条  综合测评结果适用于学生的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各种奖学金评定;选调生选拔;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党员、团员发展;毕业生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后,进行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组织部署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2.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3.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4.审定各班级综合测评结果并上报学生处。

(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学生代表人数为学生总数的8—1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计算本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做好综合测评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思想品德、学业、能力、文体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班内互评。由班级全体学生、辅导员打分得出各项基本分(学业表现基本分除外)。

(三)小组审核。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审阅个人总结和审查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四)成绩汇总。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严格依照本测评办法中相关计算公式合成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

(五)公示。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班级公示三天,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形成班级终评成绩,报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二级学院公示五天。

(六)审定备案。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上报学生处。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排序。公示期内,学生对结果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织复核并在公示期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在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十七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八条  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足球彩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与个人修养。主要包括: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生活简朴,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

(四)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能够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完成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活动。

(五)学习与进取精神。主要包括:能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班级全体学生、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60分、50分、4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学生打分占90%,辅导员打分占10%,两部分累加为其品德表现基本分。

第十九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品德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者加2分,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加4分、6分、8分、12分。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有组织记录或证明材料者加2分,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分别加6、8、12分。

(三)义务献血者加3分(不累加)。

(四)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50分。

(五)被评为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2-5分。

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条  品德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传播等活动者扣50分。

(二)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三)上课迟到一次扣1分,旷课一学时扣2分。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班级、学院批评的扣2--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五)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

 

第五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二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二条  学业表现基本分满分为90分,主要评估学生一学年所学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基本分=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班级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100×0.9

 

 

第二十三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满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省级每篇加10分,省级以上(含核心期刊)每篇加15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校级、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在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中,一次通过英语四级者加2分,一次通过六级者加4分(只加一次,不重复多次加分)。

(四)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一级者加2分,通过二级者加3分,通过三级者加4分,通过四级者加5分(只加一次,不重复多次加分)。

第二十四条  学业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者,除在其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学业表现基本分中扣5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除在其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每次扣2分。

 

第六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二十五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40%,奖励分占6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

第二十六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40分,测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职业技能。主要评估学生的适应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以及与所学专业及职业相关的各项职业技能。

(二)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评估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进行宣传和教育的能力。

(三)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四)其他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班级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代表)、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40分、30分、2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能力表现基本分。

第二十七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满分为6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能力表现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6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课程成绩评定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者,分别加3分、2分、1分。不合格不加分。

(二)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者,分别加9分、12分、15分。

(三)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基础理论竞赛、临床技能竞赛、“挑战杯”、“创青春”等)者,按照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班级分别加3分、2分、1分(班级优秀奖不加分),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

(四)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按照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班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班级优秀奖不加分),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

(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分。

(六)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市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省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同一比赛加分只取最高分。

(七)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校、院级团组织、学生会干部、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党支部(班级党小组)等学生干部由班级全体学生按A、B、C三档对其进行测评,对应如下标准取平均分作为其加分(任职满半年但未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50%计算加分):

1.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院青协正副主席、校院通讯社正副社长、校院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院团委副书记按A、B、C三档分别加15分、12分、9分。

2.校院学生会正副部长、校院青协正副部长、校院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班长及班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班级党小组组长)、广播台正副台长按A、B、C三档分别加12分、9分、6分。

3.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团委和学生会、青协(只包括各部门的委员)、社团联合会(只包括各部门的委员及社团的正副社长、学生社团内其他干部不加分)、班委、团支委委员按A、B、C三档分别加9分、7分、5分。

4.宿舍长按A、B、C三档分别加6分、4分、2分。

5.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并报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批准,可酌情另加1-3分。

(八)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加15分,市级的加8分,校级的加5分,院级的加3分;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者,省级及以上的加15分,校级的加10分,院级加5分;被评为其他荣誉称号者,参照省级及以上的加15分,市级加8分,校级的加5分计算;被评为优秀团干、团员者,省级的加15分,市级的加8分,校级的加5分,院级的加3分;优秀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学生社团获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其成员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其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加1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第七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二十八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九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

(三)个人身体素质良好;

(四)体能测试成绩达标(病残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班级全体学生、辅导员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测评取其平均分,其中辅导员打分占10%,学生打分占90%,两部分累加为其文体表现基本分。

第三十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每届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50%计分。参与院级及以上竞赛担任裁判、礼宾人员加1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5分,第四、第五名加4分,第六至第八名加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3分、6分、9分、12分;集体竞赛项目获校级前三名的参赛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非主力队员分别加3分、2分、1分;市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艺术类竞赛者,每次按照班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同一次文艺演出,参加多个节目者,不重复加分。

(四)在各类艺术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班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同一位演员,同一次竞赛,多个节目获奖者,取成绩最高者加分,不累加。

    第三十一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未达要求者扣10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在具体执行中本办法不能涵盖的内容,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各项加分项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加分,界定标准是指由国家(省、市、校、院)行政部门组织,并下发通知,经院校层层选拔,代表学校(学院或班级)参加的比赛及评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中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冀中医学201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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