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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中国足球彩票公布《河北中医学院章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6】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中国足球彩票:按照程序对《河北中医学院章程》进行了修订。《河北中医学院章程(修正案)》经河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于2021年7月14日核准生效。现予公布。

 

 

 

河北中医学院          

2021年7月16日        


河北中医学院章程

2016年3月16日核准,2021年7月14日核准修订,

2021年7月16日公布实施

 

河北中医学院前身是1956年在保定市成立的河北省中医专科学校,1958年定名为河北中医学院。1962年与天津中医学院合并校名为天津中医学院,隶属河北省1969年天津中医学院整建制迁至石家庄市,与河北医学院合并组建为河北新医大学1979年恢复独立设置,重新使用河北中医学院校名1995年与河北医学院、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重新恢复独立设置。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己任,建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中医药类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中医学院,简称冀中医。英文译名为:He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HUCM。

第三条 学校设有杏苑、橘泉、祁州3个校区。杏苑校区为主校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橘泉校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祁州校区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保衡南大街99号。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为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六条 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足球彩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法推动学校建设,保证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增强社会服务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坚持中医药类学科主体地位,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中医药主干专业学校以燕赵医学为办学特色和发展优势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教育,依法确定学历教育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同时举办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港澳台生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学校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优秀教材。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评价和激励体系,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学科群,不断提升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文化的国际传播。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在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特殊情况时,校长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作为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本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部分处室、负责人、知名教授专家及其他方面代表。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章程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教师职务资格,负责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受理学术争议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审议机构,审议本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党委常委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聘期一般为2年,届满可续聘或停聘。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负责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经党委常委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

二级学院(部)设置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评议权),促进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情况的评估,以保证其质量与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实行分类管理,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管共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为校内外科研人员提供科研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实验中心和校内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满足学生基本技能训练和临床能力培养。

第四十六条 直属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

直属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为独立法人,按上级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属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学校对直属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定期考核。

直属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学校下属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本单位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临床教学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范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名称。非直属附属医院名称为:“河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全称”。教学医院名称为:“河北中医学院教学医院”。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学术创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情况,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崇尚师德,为人师表;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制度;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教职员工有权向学校设立的“群众工作室”提起申诉,学校应按程序处理其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学校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层次、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遇到特殊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处理并答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或自由参加学生社团,按规定参加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校提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支持并引导学生社团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六十八条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适用本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校  友

第七十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七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学校设立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

第七十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收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 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 后勤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逐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校训与校徽

第七十 学校校训是:博学求源,厚德济世。在凸显对学生的学识素养人文情怀和职业理想的要求。

第七十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的核心元素使用代表大学的字母U与象征中医的阴阳图案结合;橄榄枝象征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中医药倡导的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念,校徽外围的长城图案既是最具代表性的河北元素,也象征着河北中医学院师生坚定守护人类健康的崇高使命。学校徽志以深蓝色为基调。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河北中医学院”字样的证章。

 

第九章  附  则

七十九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修订。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学校徽志

 
学校徽章

 

杏苑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050200    橘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050091

祁州校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保衡南大街99号,071200  东垣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89号,0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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